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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2007招生章程
山东高考网 www.dxfxb.com 日期:2007-6-6 20:16:00 来源: 点击:

鲁东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切实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鲁东大学,注册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2006年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在烟台师范学院基础上更名为鲁东大学。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学校是1958年经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大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不断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现设有20个二级学院(系),拥有34个硕士点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53个本科专业,覆盖了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农学等9个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体育教育类考生)、单考单招生(民族传统体育专业)。2006年学校在山东、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广东、广西、福建、重庆等22个省份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份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7)完成上级招生部门和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招生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八条 在招生工作中,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入学的学生认真进行考核。

第九条 普通高考生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并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省招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等多个方面综合考核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为普通高校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是在各省划定的普通本科分数线以上,再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划定。在录取过程中,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按照志愿清、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录取过程中按照第一志愿所报专业录取,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或服从调剂的考生。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于重点分数线的考生,其专业任选。

第十三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

第十四条 执行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十五条 英语、日语、朝鲜语、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要求考生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部分专业课进行双语教学改革,用英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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